佈告欄
轉知衛生福利部說明心理師辦理停業期間限制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06年3月2日衛部醫字第1061660802號函辦理。
二、依心理師法第11條規定,心理師歇業或停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執業執照機關備查。  
三、心理師如無執業之事實,依法應辦理停業或歇業,至於停業期間,法無明訂期限,惟基於各類醫事機構管理考量,得建議每次申請期間以1年為原則,如申請期間逾1年,應究明申請事由之合理性或輔導申請歇業。另停業期間不應列入該機構之醫事人力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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