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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第四屆 理事、監事 選舉人名單及選舉公告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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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依據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 5 條規定,人民團體理事、監事及會員代表之選舉或罷免,應由理事會在召開會議十五日前,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造具名冊,載明姓名、聯絡電話及地址,提供會員閱覽。請會員登錄網站後,至會員專區/會員下載專區下載會員資料。
貳、本會之選舉採用無記名連記法,連記名額以章程所定名額為準,被選舉人不以參考名單所列者為限。可勾選票左側「候選人」欄位內之參考名單或直接記名於選票右側「填選候選人」欄內。理事應選九人以內(勾選+記名) 、監事應選三人以內(勾選+記名) ,全聯會本會代表七人(勾選+記名),超過應選人數為廢票。
參、另依據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 10 條規定選舉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無效,請會員投票時注意:
一、非屬人民團體印製。
二、圈寫(含塗改)之被選舉人總計超出規定應選出名額或連記額數。
三、夾寫其他文字或符號。但被選舉人如有二人以上同姓名,由選舉人在其姓名下註明區別,不在此限。
四、所圈寫之被選舉人姓名與會員(會員代表)名冊不符。
五、所圈地位不能辨別為何人。
六、圈寫後經塗改。
七、書寫字跡模糊,致不能辨識。
八、用鉛筆圈寫。但採電腦計票作業,不在此限。
九、在選舉票上附任何物件,顯有暗號作用。
十、將選舉票污染致不能辨別。
十一、簽名、蓋章或捺指模。
十二、將選舉票撕破,致不完整。
十三、不加圈寫,完全空白。
前項第四款至第七款如屬部分性質,當場由會議主席會同全體監票員認定該部分為無效。認定有爭議時,由會議主席及全體監票員表決之。表決結果正反意見同數者,該選舉票應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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