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瞭解法務部所屬各類型矯正機關
目前法務部所屬五十一個犯罪矯正機關、依性質可分為以下六類:
(1)監獄:執行經刑事判決確定的受刑人。
(2)技能訓練所:原收容強制作工作受處分人(如慣竊),為配合110年12月10日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812號解釋宣告強制工作違憲,現已無收容強制作工作受處分人,刻規劃改制為監獄。
(3)看守所:羈押偵破或審判中的刑事被告。
(4)少年觀護所:收容調查、偵查及審判中的未滿十八歲少年。
(5)戒治所:受戒治人之心理輔導、階段性處遇。
(6)矯正學校:少年徒刑、拘役及感化教育受處分人。
以上多數單位都有配置心理師。
二、以下針對在監獄的心理師工作做簡介(分為治療性處遇與保護性處遇兩大項次)
<治療性處遇>
毒品處遇:以戒毒或減少毒品危害為治療目標,進行相關課程規劃以及內外各項資源連結。
性侵家暴處遇:從事性侵、家暴專業處遇之規劃、實際執行之安排,以及出監通報聯繫。
酒癮處遇:以認知輔導課程為大宗,另外針對酒癮個案規劃成癮概念及戒癮策略、家庭及人際關係等相關處遇課程。
<保護性處遇>
自殺防治處遇:建構初級、二級、三級預防模式,並針對二三級預防受刑人進行專業輔導,並與戒護單位、醫療單位建立完整之橫向聯繫。
身心障礙處遇:針對有身心障礙協助雬求者,擬定適切之處遇,並建立個案管理機制。
高齡處遇:安排認知促進相關課程。
三、在矯正機關如何取得心理師的服務
監獄配置的心理師並未針對社區民眾提供服務,只以監內收容人為服務對象。戒護科管教人員、教化科教誨師、衛生科醫療人員會依據收容人生活狀況、人際相處、就醫情形等協助轉介心理師;另外本監會定期做量表施測以篩選出具適應障礙的收容人,主動會談,提供協助或轉介(如,轉介社工師做家庭支持區塊、銜接出監後的社區資源)。如果收容人自覺需要心理輔導,也可以自行提出申請,經心理師安排會談評估該個案是否需要且適合進行心理輔導/治療,或轉介精神科門診進一步的診斷評估藥物的介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