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會事務
公會章程及辦法
彰化縣臨床心理師公會辦理社區講座處理辦法
中華民國105年1月9日第一屆第二次會員大會通過
第一條:本辦法依據本會章程第三條及第五條辦理。
第二條:社區講座講師為本會會員。
第三條:講師應先提供講座題目、內容摘要或簡報及相關之心理衛生教育資料,內容範圍不得超過本會章程第三條及第五條規定,由理事會審查通過後執行之。
第四條:講師應同意提供之資料供本會以任何形式公告之,若違反相關法令由講師負責。
第五條:理事會得修改或撤除本法第三條載明資料。
第六條:本法第三條載明資料之修改、撤除須經理事會同意,講師不得異議。
第七條:理事會每年得編列社區心理健康促進活動預算以辦理社區心理衛生講座。
第八條:社區心理健康促進活動預算用罄,若有機關團體提出活動申請,費用由邀請單位支付。
    講師應支付服務費,費用由理事會決議之。
第九條: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會章程既其他有關辦法辦理之。
第十條:本辦法經理事會決議通過後施行之,修改時亦同。

彰化縣臨床心理師公會 Association of Changhua Clinical Psychologists  E-mail:service.achcp@g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