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會事務
公會章程及辦法
彰化縣臨床心理師公會章程

彰化縣臨床心理師公會章程

中華民國104年1月17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中華民國107年1月6日第二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

中華民國108年1月5日第二屆第三次會員大會修正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1日第二屆第四次會員大會修正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9日第三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1日第三屆第三次會員大會修正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4日第四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彰化縣臨床心理師公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章程依據心理師法、人民團體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訂定之。

第三條:本會以發展臨床心理師工作,建立專業服務體系,協助政府推行法令與社會服務,提升及促進社區心理健康,確保受服務對象之權益並維護會員權益及福利,增進會員及社區民眾利益為宗旨。

第四條:本會以彰化縣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

第二章任務

第五條本會任務如下:

一、保障會員之權益。

二、規範會員之行為,提升臨床心理倫理。

三、代表會員共同意志之表達。

四、臨床心理師與服務對象間糾紛之調處與倫理仲裁事項。

五、接受政府、機關(構)、民間團體委託辦理心理服務與研究。

六、辨理各項社區心理健康促進活動。

七、提供民眾心理健康諮詢。

八、臨床心理師在職訓練及講習之舉辦。

九、與其他臨床心理師及心理健康促進組織之聯繫、交流與合作。

十、臨床心理專業及會務出版發行事項。

十一、臨床心理資料之調查、統計、研究及發佈。

十二、臨床心理師實務經驗之認定。

十三、會員資料之建立及動態調查、登記。

十四、其他法令規定應辦理之事項。

第三章會員及會員權利義務

第六條:凡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所核發之臨床心理師證書,得加入本會為會員,在本會區域內執行臨床心理師業務者,應加入本會為會員。

凡認同本會宗旨並經政府機關核准有案,認同本會宗旨之機關(構)及團體得加入本會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得派會員代表一人。

凡對於彰化縣行政區域心理健康促進有功人員,得加入本會為榮譽會員。

團體會員、榮譽會員資格期限由本會理監事聯席會議另定之。

第七條: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本會會員或喪失會員資格:

一、違反心理師法之規定被撤銷證書者。

二、現為外縣市臨床心理師公會會員。

三、行為不符合臨床心理師倫理規範,經本會裁決除名者。

第八條:會員之入會須檢具入會申請書、臨床心理師證書、機構服務執業證明書(未執業免具)、身份證影印本,經由理事會審查合格登記,並繳納會費後方得為會員。

第九條:會員義務如下: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倫理規範。

二、遵守本會之議決事項。

三、得參與本會之各項活動。

四、提供與臨床心理工作專業發展有關之建議。

五、按期繳納會費。

六、個人退會或轉至本區域以外地區執業時,應辦妥退會手續。

第十條:會員權利如下:

一、選舉、被選舉、罷免及提案、發言、表決等權利。

二、參與本會各項活動及享有各項會員福利。

第十一條:本會會員欠繳會費逾六個月,經催告仍未繳納者予以停權,俟其繳清會費後復權。

第十二條:本會會員欠繳會費逾一年,經催告仍未繳納者,經理監事聯席會議

議決得以除名,註銷其會員身分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十三條:會員違反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本會得按情節之輕重分別予以處分:

一、違反政府法令者。

二、違反本會章程及議決事項者。

三、將職業執照借、租與他人使用者。

第十三之一條:本會之處分如下:

一、勸告。

二、警告。

三、停權二個月以上,一年以下。

四、除名。

第十四條:本會以中華民國臨床心理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所制定之全國臨床心理師專業倫理規範為本會倫理規範,會員違反得依倫理仲裁辦法,按情節之輕重分別予以勸告、警告、停權、除名之處分。

倫理仲裁辦法另定之。

第十五條:會員對於理監事聯席會議或其他委員會之決議仲裁事項不服者,應於收到通知後三十日內提出申訴,由理事會於下次會員大會提出複議。期間會員之權利義務依理監事聯席會議或其他委員會議之決議執行。

申訴辦法另定之。

第四章組織及職務

第十六條:本會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開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但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者,得劃分地區,以會員人數比例選出代表,再合開代表大會,行使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三年。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構核備後行之。

第十七條:本會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如下:

一、訂定或修改本會章程。

二、議決年度工作報告、工作計畫、預算、決算等。

三、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四、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之數額和方式。

五、議決有關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本會之解散。

七、議決財產之處分。

八、議決其他有關會員(會員代表)權利義務事項。

九、複議有關會員之勸告、警告、停權處分。

第十八條:本會設理事九人組織理事會,監事三人組織監事會,均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投票選任之。選舉前項理、監事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得列席理、監事會議,遇理、監事出缺分別依次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

候選人參考名單推舉辦法另定之。

第十九條:理事會設常務理事一人,由理事互選之。

第二十條:理事會之常務理事經理事會過半數同意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及理事會主席。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團體會員、榮譽會員之資格及團體會員、榮譽會員之期限。

二、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執行大會議決事項,並於大會休會期間處理一般會務。

三、聘免工作人員。

四、擬定本會之年度計畫、歲出、歲入之預決算。

五、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六、遇有緊急重大事故不及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得先為必要之措施,於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報請追認。

七、執行法令及本章程所規定之任務。

八、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九、議決會員之勸告、警告、停權處分。

十、會員除名之處分送交會員大會決議。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職權如下:

一、協助理事長處理會務。

二、執行理事會之議決案。

第二十三條:監事會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查理事會處理之會務。

三、審核年度決算。

四、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五、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六、其它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四條:常務監事職權如下:

一、召集監事會。

二、監察會務。

第二十五條:理事及監事之任期均為三年,其連選連任者人數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長得連任以一次為限。

為配合中華民國臨床心理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及監事改選,於106年辦理第二屆理事及監事改選。

本會理事及監事不得兼任總幹事、會務人員。

第二十六條: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卸任,由候補理事、監事分別依次遞補。

一、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之議決通過者。

二、喪失會員資格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七條:本會得因業務需要設置委員會或小組,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定,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八條:本會得設總幹事一人及會務人員若干名辦理會務,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報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但總幹事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五章會議

第二十九條:本會視會務之需要,經理事會決議得聘請顧問若干名,其聘期與理監事之任期同。

第三十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兩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三十一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各款項之決議應以出席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三十二條:本會應於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七日前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連同議程函報主管機構備查。會員大會會議記錄應於開會後三十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三十三條:理事會、監事會均每三個月開會一次,由理事長、常務監事分別召集之,並得通知候補理、監事列席,必要時得召開臨時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及理監事聯席會。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四條: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連續兩次無故缺席,視同辭職,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

理事會議、監事會議及理監事聯席會議得以視訊會議召集之,理事、監事出席各視訊會議,視為親自出席,簽到及表決方式則配合視訊設備功能辦理。但涉及選舉、補選、罷免、訂定組織規定事項,不得採行視訊會議。

第六章經費

第三十五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會員入會費:新台幣一千五百元整,於入會時繳納。

公會成立日(民國104年1月17日)前已加入其他縣市公會且在本縣市執業登錄有案之臨床心理師免繳入會費。

二、會員常年會費:

(一)每年會費新台幣六仟元整,於年初時繳納之;新會員於入會時繳納。

(二)會費之繳納以本會會計年度為計算單位。退會時概不退還。

(三)已在其他縣市臨床心理師公會繳納常年會費逾半年再加入本會為會員者,得免繳該年常年會費,未滿半年者會費減半。

三、會員捐助。

四、委託收益。

五、專案計畫收入。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六條:本會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七條:本會下年度開始前二個月內編製下年度工作計畫及歲入歲出預算書,請監事會審核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達理事會提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於下半年度開始前先報主管機關備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遇特殊事故未能及時召開時,應先報主管機關,再提經大會追認。

第三十八條:本會應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編製本年度工作報告歲入歲出決算書,連同收支餘絀表、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送監事會審核,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達理事會提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於三月底前將工作報告、決算書、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報請主管機關備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因特殊事故未能及時召開應先報主管機關,再提經大會追認。

第三十九條:本會解散時應予清算。清算剩餘之財產歸屬所在地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條: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悉依心理師法及其施行細則暨其它有關法令辦理之。

第四十一條: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通過,報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之,修改時亦同。

第四十二條本章程經本會104年1月17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並報經彰化縣政府104年2月4日府社發展字第1040034556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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