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罰則
第 102 條 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未禁止兒童及少年濫用藥物(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進出酒家及特種營業場所(第四十七條第二項)、從事特種營業場所侍應工作或遺棄(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虐待及剝奪國民教育或對兒童及少年強迫猥褻或性交(第四十九條)、或委託六歲以下兒童給不適當人照顧(第五十一條)主管機關應命其接受四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之親職教育輔導。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第四節心理輔導或家庭諮詢機構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12條各類場所按用途分類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彰化縣臨床心理師公會 Association of Changhua Clinical Psychologists E-mail:service.achcp@g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