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會事務
公會章程及辦法
彰化縣臨床心理師公會設置委員會及小組辦法
中華民國104年9月18日第一屆第三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5年1月9日第一屆第二次會員大會通過
第一條:本辦法依據本會章程第二十七條辨理。
第二條:本會之委員會及小組產生方式有下列二種,經理事會決議通過後實施,理事會為最高指導單位
                 監事會為最高監督單位。
    一、理事會依據本會任務委託成立委員會或小組。
    二、小組由會員三人以上發起籌組並向理事會提出籌組申請案。
第三條:委員會及小組應載明名稱、工作目標及任務。
第四條:委員會為常年設置單位,小組為臨時任務編組單位。
第五條:委員會及小組應造人員名冊供查核。
    人員名冊應設置召集人、副召集人、幹事。理事會委託成立之委員會或小組不受此限。
第六條:委員會及小組成立後,由理事會公告,成員招募亦同。
    會員成立之小組不得拒絕會員加入,得接受榮譽會員、團體會員代表人參加。
第七條:委員會及小組執行費用由理事會編列。
    委員會及小組得於年度預算編列十五日前將次年度預算建議案送交理事會參酌。
第八條:委員會及小組申請費用應檢附會議或活動紀錄、簽到表。
第九條:委員會及小組須以書面資料向理監事聯席會說明工作進度或成果。
第十條:小組每年至少辦理一次學術研習會或個案討論會。
    理事會委託成立小組不受此限。
第十一條:委員會及小組得接受理事會委託辦理小組目標相關會務。
第十二條:委員會及小組解散由理事會決議通過。
     委員會及小組不得異議,解散日由理事會通知。
第十三條:委員會及小組不得以本會名義對外發布訊息。
第十四條: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會章程既其他有關辦法辦理之。
第十五條:本辦法經理事會決議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之,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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