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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心理
 分類  司法心理 
司法心理處遇—淺談動機式晤談法
臨床心理師 黃冠豪

雖著時代的演進,犯罪也越趨多元化,監獄的收容人數越來越多,原本單純透過監獄矯正體制也不足以有效減少或嚇阻犯罪,因此心理處遇在犯罪的矯治過程當中,也扮演越來越重要的角色,特別是運用在毒癮犯的心理戒治、家暴相對人與性侵害加害人的心理處遇等。除了監禁與監控,我們也希望能協助犯罪人改變其問題行為,才能達到真正的治本,減少社會成本的付出。

在司法處遇的過程當中,由於犯罪人都是在司法單位的強制要求下來參與心理治療或相關的教育課程,因此絕大多數這類接受司法處遇的個案都是非自願性案主,換言之這些個案來接受治療都是缺乏自發性動機的,他們會來做治療絕大多數並非真心覺得自己有問題或有行為需要做調整,而只是迫於司法的要求而不得不來。因此,這也是所有從事司法心理處遇的人員,包括臨床心理師、觀護人或社工師首先必須面對的一大議題,即個案的改變動機不足的議題,而「動機式晤談法」 (Motivational Interviewing,簡稱MIMiller & Rollnick , 1991, 2002, 2013) 正是針對此議題所發展出的心理處遇技巧,在近年來已廣泛運用於各領域並累積不少實徵成效資料

MI的核心精神包括,夥伴關係 (partnership)、接納 (acceptance)、同理情緒(compassion)、激勵 (evocation)。換言之,MI提供司法心理處遇人員另外一種看待犯罪人的觀點與模式,這麼做背後最主要的精神是,我們希望犯罪人的改變動機是真正發自內心想去做改變,而不是只是表面的配合或被動地順從,因此與犯罪人建立治療同盟關係,協助個案發展出自發的改變動機其實是重要的。

MI基本上可以分成4個階段,包括:促使投入(engaging)、聚焦目標 (focusing)、喚起改變動機 (evoking)、計畫(planning)。在一開始的「促使投入」階段,處遇人員透過詢問個案開放式問句、給予肯定(affirming) 與回映式傾聽 (reflective listening) 等技巧,與個案建立治療同盟,減少雙方的對立,並透過協助個案探索其內在價值觀、回顧其內在理想與現況的差距,來幫個案「聚焦目標」,並在接下來的「喚起改變動機」階段,透過晤談技巧強化個案自發地說出想改變的話,來協助個案增強其改變動機。當個案的改變動機明顯大於其維持現狀的動機時,我們即可協助個案擬定改變「計畫」,並確實執行。

與犯罪人一同工作並不容易,如何協助這個族群願意調整其問題行為也一直是相關工作人員所在意的議題,除了傳統的外在監控與司法矯治手段之外,「動機式晤談法」提供另外一個從內在調整個案的途徑,而這也是司法心理處遇真正的目標,即讓個案能真正認識到改變自身問題行為的重要性,並真正下定決心做改變,而這遠比讓犯罪人只是表面的順從規範來得重要。

 

Stinson, J.D., & Clark, M.D. (2017). Motivational Interviewing With Offenders: Engagement, Rehabilitation, and Reentry. New York: Guilford.

最後異動:2017/11/30 上午 09:2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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